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国资发〔2024〕2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7个系列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7个系列制度文件业经2024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4年2月1日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工作“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学校采购相关限额标准。
第二条 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车辆、徽采云电子卖场除外)的货物服务:30万元以上;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6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要求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的品目全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无限额大小。
第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同一预算年度内,单品目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车辆、徽采云电子卖场除外)的货物服务:
1.学校财务预算范围内资金:0-30万元;
2.科研项目资金(含科研管理费、人才经费,且资金在学校基本账户内):15-30万元;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
1.学校财务预算范围内资金:10-50万元;
2.科研项目资金(含科研管理费、人才经费,且资金在学校基本账户内):15-50万元;
(三)工程类:15万元-60万元。
第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项目单位可在学校安排的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费范围内,对未列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无需申报采购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原则上由校内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实施,如校内单位不具备实施能力的,可通过自行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
(一)采用直接购买方式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或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在学校采购招标系统备案公示。
(二)采购自行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学校采购招标系统备案公示。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保存5年。
第六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应严格执行《安徽农业大学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使用同一类经费在一个财政预算年度内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
第七条 上述限额标准,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按《安徽农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标准冲突,以上级部门标准为准。
第十条 本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学校统一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校办字〔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