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国资发〔2024〕2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7个系列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7个系列制度文件业经2024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4年2月1日
安徽农业大学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工作“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我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行为(以下简称“单位自行采购”),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科研用途除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一)采购标的用于科学研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可自行采购。
(二)采购标的不用于科学研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可自行采购。
第三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
(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采购过程留痕制度,确保自行采购关键环节可追溯,可审计。
第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由项目单位(科研经费采购为项目负责人,下同)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能组织实施的,可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的方式有直接购买和自行谈判两种。
第六条 直接购买是指直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商超等正规渠道购买。直接购买必须使用公务卡购买,且能提供机打销售发票且发票票面显示销售品目明细的线上平台或线下商超。
(一)线上平台直接购买。项目单位可在京东商城、淘宝网(含天猫)、当当网、亚马逊、苏宁易购、国美在线、百大易商城和企业的官网销售平台等线上平台直接采购。
(二)线下商超直接购买。单位仅能从提供带有销售品目明细机打发票的商超直接购买,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官网销售平台销售价格。
(三)直接购买达到备案标准的,经办人需将公务卡使用记录、POS单(线下商超直接购买)、订单截图(线上平台直接购买)、正规发票提交采购招标管理系统,完成自购备案,采购与招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购备案审核。
第七条 自行谈判是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自行谈判需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不少于3人;
(二)项目单位需向2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谈判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单;
(三)项目单位应在同一时段与所有供应商进行谈判;
(四)项目单位应做好谈判过程记录和结果记录;
(五)项目单位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项目单位按要求将相关材料(谈判通知书、谈判记录表、采购合同)提交采购招标管理系统进行自购备案,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自购备案审核。
第八条 通过自行谈判方式采购的非科研类采购项目结果由项目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负责签字确认,科研类采购项目结果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单位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确认采购经费。项目单位在自行采购前应与经费主管部门明确经费性质。
(二)确定采购方式。根据采购标的特点、经费性质,合理选择单位自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公示交易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学校对备案项目的项目单位、采购内容、拟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等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四)签订采购合同。自行谈判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项目单位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达到备案标准的,须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五)采购结果备案。达到备案标准的采购项目须在采购管理系统内进行自购结果备案。
(六)验收入账支付。自行采购完成后,按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项目单位在自行采购时,经办人须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转账支付,其中在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采购的,应联系网络采购平台供应商提供发票,并需保留相关订单截图。
(七)采购档案归档。项目单位须整理自行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等与业务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对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监管。
第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和备案标准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适时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资金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20〕12号)、《安徽农业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20〕13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