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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26日 11:25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国资发〔20244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

202448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4年版)》《安徽省政府采购示范文本(2024版)》《安徽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指南(2024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学校通过公开方式遴选不少于3家采购代理机构入库,并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招标工作。代理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代理协议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协议。

第五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站备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采购招标活动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采购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采购招标专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能力;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采购项目全流程咨询服务,必要时提供驻点服务,依法编制采购文件;

(二)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投标人获取采购文件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四)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提供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落实开评标场地,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招标活动并出具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专家劳务费;

(七)处理或协助处理中标(成交)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异议)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学校签订合同;

(八)依法办理采购招标活动备案事宜;

(九)整理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于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学校存档;

(十)处理与采购招标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在服务期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徽省相关政策和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接到学校委派代理委托书和相关采购需求资料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反馈或采购招标文件及采购招标公告编制工作,特殊紧急项目应在接到采购招标项目后当日完成采购招标文件及采购招标公告编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代理机构须配合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采购需求论证或采购招标文件会商;

(二)评标前,对参与同一项目标包的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对同一项目标包的供应商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做无效投标处理,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须向学校报告,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继续开评标的,应提醒评审专家详细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防范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

(三)根据项目类别按规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四)严格遵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均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章 代理采购项目的委派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对入库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项目委派。

第九条 代理采购项目的委派原则。

(一)任务时限原则。根据采购任务的时间要求委派给能够及时落实采购工作的代理机构;

(二)质量优先原则。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季度考评结果,项目优先委派给完成质量好、服务质量优的代理机构;

(三)特殊资质原则。对于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项目委派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对入库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采购需求调查与论证、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工作效率、服务水平与服务态度等委托代理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实行定性量化考核,按照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季度考核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季度服务情况进行定性量化考核;

(二)年度考核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年度服务情况进行定性量化考核;

(三)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代理机构综合考核权重的50%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分值大于等于60分的,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综合考核分值≥80分,下一年度正常委派任务量;

(二)70≤综合考核分值<80分,下一年度委派任务总量减少500万元;

(三)60≤综合考核分值<70分,下一年度委派任务总量减少1000万元;

(四)综合考核分值<60分,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终止代理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在协议履行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学校将终止代理协议,并将其清除出采购代理机构库,达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标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给学校造成名誉严重损失或经济重大损失的;

(二)出现在文件编制、采购招标(中标成交)公告发布、采购招标组织等过程出现明显违背采购招标相关法律法规等错误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与投标人或采购人串通,损害学校权益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违反回避制度的;

(五)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不足3家时应及时增补遴选。

(一)被终止代理服务协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学校当年的代理机构增补遴选;

(二)被清除出学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学校当年的代理机构增补遴选及下一轮遴选。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工作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采购工作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2471日起执行。《安徽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与监管暂行办法》(校财字〔2020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季度考评表

2.安徽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评表




安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4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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