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国资发〔2024〕2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7个系列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7个系列制度文件业经2024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4年2月1日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采购工作内控机制,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促进学校采购廉政建设,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原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有装修、拆除、修缮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采购预算管理机制。经财务处、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安排,学校研究同意和上级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管理、分配学校有关业务和经费的部门,包括信息化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总务部、保卫处、图书馆(档案馆)和社会合作处等。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建设项目使用、占有或受益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对项目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统称,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人是学校;对于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是二级单位。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讲求实效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业务归口、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组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兼任,或其委托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党政(信息化)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总务部、保卫处、图书馆(档案馆)、社会合作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中心,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采购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内控管理体系和相关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与招标行为;
(四)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听取并审议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意见;
(六)研究和决定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引发的学校统一采购;
(七)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的重大质疑投诉问题;
(八)审定学校采购综合专家库成员;
(九)审议或决定学校安排的其他与采购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是学校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的执行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省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订校内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需求复审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四)监督指导校内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活动;
(五)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七)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报批(备案)及办理海关免税事宜,监管进口免税产品的合法使用;
(八)根据学校授权,审核、会签采购合同,负责指导采购资产的登记监管;
(九)配合财务处做好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
(十)负责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和采购招标网的建设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调剂与执行;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
(三)配合采购与招标中心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协助审核采购合同。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是业务范围内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采购经费落实情况等前期审核工作;
(二)负责主管项目采购需求(如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和验收标准等)的审核或论证工作;
(三)负责主管项目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与招标中心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具体负责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负责本单位采购预算的编制,落实采购经费,按时完成采购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文件的商定和确认,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与招标中心完成采购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拟定、确认和签订;
(五)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督促中标供应商履约,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登记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七)负责本单位进口免税产品的合法使用;
(八)负责委派符合条件的业主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直接提出采购计划的业务管理部门须同时履行项目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二)政府分散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使用科研经费除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徽采云电子卖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徽采云电子卖场是指安徽省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小额零星多批次货物、服务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四)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七)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八)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徽采云电子卖场、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竞价、比选,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磋商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竞价(含线下询价和网上竞价)是指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小的项目,邀请供应商进行线上或线下报价的采购方式。
(五)比选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对商务、技术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标准和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用谈判、磋商、竞价、比选等方式采购,如参与供应商仅有2家或经评审后有效供应商仅有2家的,评审小组认为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经现场评审小组、业主代表同意,可继续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单位自行采购可通过直接购买或自行谈判的方式进行。
直接购买必须通过线下商超、线上平台等正规渠道购买。
单位自行采购达到备案限额标准的应进行采购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能组织实施的,可委托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项目根据资金性质、采购形式与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合理选择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预算是指项目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而编制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用款计划,包括采购品目清单和采购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应编尽编,编全编细”的原则。项目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全面完整地编制采购预算,未编制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安排采购;
(二)坚持“谁主管经费谁负责编制”的原则。管理经费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编制申报采购预算,项目单位按分工将编制的采购预算报业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学校采购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 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
(一)列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无论采购预算金额大小,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编制采购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且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除外)。
(二)未列入目录,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采购预算。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发布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预算经费分为一般经费和专项经费。一般经费包括办公经费、运行业务费、学院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常规性专项经费(图书采购、水电费、物业费、安保费、后勤保障费等)、发展性专项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职责与分工:
(一)项目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其中专项经费采购预算需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采购预算的编制,指导项目单位合理规划和申报采购预算。其中:
教务处负责专业与教学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社会科学处负责哲学与社会科学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人事处负责人才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总务部负责后勤、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信息化办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社会合作处负责综合试验站采购预算的编制。
(三)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的汇总、初审和年度采购预算方案的报批;
(四)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年度采购预算分类汇编和采购实施;
(五)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方案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财务处发布年度采购预算征集计划;
(二)业务管理部门征集年度采购项目;
(三)项目单位申报年度采购项目;
(四)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确定采购项目;
(五)财务处汇总年度采购预算;
(六)采购与招标中心对年度采购预算进行分类汇编,确定采购方式(分指标);
(七)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年度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进行审核;
(八)财务处将年度采购预算纳入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交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采购预算执行考核机制。对因自身原因造成学校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单位,执行年度考核负面清单管理,核减下一年预算。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程序(不含徽采云电子卖场):
(一)采购与招标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指标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与招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
(三)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集中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与招标中心与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确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五)通知项目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安排业主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六)项目单位在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确认采购合同,项目单位与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七)履约验收。货物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开展项目商务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技术验收,无业务管理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技术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考核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考核验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服务类)》;
工程类项目由总务部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履约完毕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持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交学校审计处进行结(决)算审计;
(八)资产入账。项目单位对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登记入账,打印资产登记单;
(九)款项支付。项目单位持采购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发票等到财务处履行合同支付程序。
(十)资料归档。项目单位配合采购与招标中心完成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统一采购程序(徽采云电子卖场和网上竞价除外):
(一)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采购与招标中心与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确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三)采购与招标中心通知项目单位安排业主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四)项目单位在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确认采购合同,项目单位与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五)履约验收。货物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开展项目商务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技术验收,无业务管理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技术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考核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考核验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服务类)》;
工程类项目由总务部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履约完毕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持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交学校审计处进行结(决)算审计;
(六)资产入账。项目单位对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登记入账,打印资产登记单;
(七)款项支付。项目单位持采购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发票等到财务处履行合同支付程序。
(八)资料归档。项目单位配合采购与招标中心完成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徽采云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议价、竞价、反向竞价等。
(一)直购程序:
1.采购人下单。项目单位提出采购需求,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在徽采云电子卖场下单。
2.供应商接单及发货。采购人下单后,系统自动给供应商发送待办事项,提示供应商接单和发货。
3.采购人收货、验收。供应商发货后,项目单位进行收货及验收。
4.支付结算、评价。项目单位验收完成,报告采购与招标中心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支付信息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电子卖场,并更新支付状态;未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在线支付或线下支付完成后录入支付结果。
(二)议价程序:
1.采购人下单。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根据项目单位需求提交议价单,订单进入议价阶段,等待供应商进行报价(48h内未报价的,系统自动取消订单)。
2.供应商报价。报价完成后等待采购人确认价格。如供应商报价未达到采购人期望价格,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可重新提交议价;议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往返算 1 次)。
3.确认订单。议价结束,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确认价格后,订单自动确认。如需要合同,进入合同签订环节,签订完成后等待供应商发货;如不需要合同,订单进入等待供应商发货状态。
4.供应商发货。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确认订单后,系统自动给供应商发送发货待办事项,提示供应商发货。
5.采购人收货、验收。供应商发货后,项目单位进行收货及验收。
6.支付结算、评价。项目单位验收完成,报告采购与招标中心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支付信息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电子卖场,并更新支付状态;未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在线支付或线下支付完成后录入支付结果。
(三)反向竞价(多品牌竞价)程序:
1.采购人发起反向竞价。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根据项目单位需求选择不少于3个品目加入购物车,发起竞价。
2.供应商报价。供应商可在徽采云电子卖场竞价管理列表中查看未响应的竞价信息,选择对应的竞价单响应报价。
3.成交信息公示。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满足要求,则按最低报价供应商自动成交,并发布竞价结果公示。报价相同的,以最早报价供应商的价格为成交价格。如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未满足采购人要求,竞价失败,系统自动发布竞价失败公告。
4.创建订单。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创建订单,供应商无需接单,如有采购计划则订单自动进入待合同签订状态;如无采购计划且不需要合同则计进入待发货状态,等待供应商发货。
5.供应商发货。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给供应商发送发货待办事项,提示供应商发货。
6.采购人收货、验收。供应商发货后,项目单位进行收货及验收。
7.支付结算、评价。项目单位验收完成,报告采购与招标中心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支付信息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电子卖场,并更新支付状态;未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在线支付或线下支付完成后录入支付结果。
(四)竞价(单品牌竞价)程序:
1.采购人竞价。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根据项目单位需求选择品目,在商品详情页发起竞价。
2.供应商报价。供应商选择对应的竞价单响应报价。供应商在每轮时间范围内可多次报价;参与上轮报价供应商可进入下轮报价。如次轮内无任何供应商报价,则竞价提前结束。
3.成交信息公示。竞价结束,如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满足要求,则按最低报价供应商自动成交,并发布竞价结果公示。报价相同的,以最早报价供应商的价格为成交价格。如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未满足采购人要求,竞价失败,系统自动发布竞价失败公告。
4.供应商发货。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给供应商发送发货待办事项,提示供应商发货。
5.采购人收货、验收。供应商发货后,项目单位进行收货及验收。
6.支付结算、评价。项目单位验收完成,报告采购与招标中心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与招标中心业务负责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支付信息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电子卖场,并更新支付状态;未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在线支付或线下支付完成后录入支付结果。
第三十一条 网上竞价是指在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网发布的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行为。其采购程序:
(一)网上申购。项目单位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网提交采购申请,明确采购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功能及配置要求、技术参数、交货时间与地点、服务要求、经费渠道、联系方式等。项目单位对发布的申购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采购相关内容,通过采购招标网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竞价时限为5个工作日。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竞价的有效供应商未满3家,可延长3个工作日。如延长竞价截止后参与竞价的有效供应商仍不满3家,终止竞价,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三)确定供应商。项目单位根据《安徽农业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与招标中心进行审核。
(四)发布采购结果。通过采购招标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3天。公告结束时如未发生质疑,采购结果有效。
第三十二条 单位自行采购程序:
(一)经费确认。项目单位在自行采购前应与经费主管部门明确经费性质。
(二)自行采购。根据经费性质和限额标准选择合适的自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自购备案。达到备案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完成后须在采购管理系统内进行自购备案。
(四)签订合同。如需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项目单位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达到备案标准的,需加盖采购与招标中心采购合同专用章。
(五)验收入账支付。自行采购完成后,按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项目单位在自行采购时,经办人须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转账支付,其中在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采购的,应联系网络采购平台供应商提供发票,并需保留相关订单截图。
(六)档案归档。项目单位整理自行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并做好归档。
第七章 政府采购意向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意向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中心于采购计划申报30日前,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因涉密、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或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八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三十六条 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编制和管理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兼顾实用性与经济性,不得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二)采购需求制定优先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三)制定货物类项目(通用办公设备、单一来源项目除外)采购需求,同一标的至少列出3个以上不同品牌,服务类项目必须制定考评管理办法,工程类项目必须附项目概况及工程量清单等;
(四)必须明确采购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第三十七条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可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购品目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二)采购品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品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品目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品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品目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品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八)采购品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工程及修缮项目按相关规范进行清单及最高限价等编制。
第三十八条 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明确采购需求。
第三十九条 必须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有以下4类项目: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师生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需求调查应重点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四十条 以下4类必须开展项目论证:
(一)进口标的(产品);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涉及广大师生利益的项目;
(四)业务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认为需要论证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采购需求调查和项目论证的由业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单位具体实施。无明确业务管理部门,且只有一个项目单位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
第四十二条 采购需求调查和项目论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但不免除主体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采购需求调查和项目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客观公正,货物类项目须有具体数据支撑,不得笼统、定性说明。
(一)不得以特殊需求、工作需要为由,变相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变相采购高档货物或服务、进行暗箱或违规操作,以及有意逃避采购监管。
(二)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单一来源论证材料必须扎实严谨,论证材料不得存在“可能”“建议”等模棱两可的表述。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组建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小组,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采购监督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九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购应优先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学校统一编制的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拟订采购合同;自行拟订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报酬、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四十七条 订立学校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合同文本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共同拟定,财务处、业务管理部门和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审核,重大采购合同还需通过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合同文本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二)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合同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并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同一采购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由业务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后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到合同签订的时间,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学校统一采购与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由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因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学校利益的,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学校采购合同履约的责任主体之一,负责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约。
第五十条 财务处建立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台账,台账内容包含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银行账号、金额、出入帐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在项目合同期内,确保履约保证金不得与其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重复收取。
第五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发起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项目单位签署意见、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如需)、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后,财务处为其办理退款手续。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执行。
第十章 履约验收与支付
第五十二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包括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两个环节。
(一)商务验收是指检查产品的物理状态是否符合约定要求,由项目单位负责;
(三)技术验收是指检查产品功能或服务效果是否满足约定要求,由业务管理部门牵头,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无法明确业务管理部门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
第五十三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项目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完成。
项目单位是学校采购合同履约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约。
业务管理部门是学校采购合同履约的监督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约。
第五十四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牵头的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信息化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总务部等。具体分工如下:
(一)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化类项目的履约验收;
(二)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类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三)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学科类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四)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学类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五)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牵头负责科研及平台类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参与;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全校性的通用办公家具、空调、电脑等货物的履约验收;
(七)总务部牵头负责后勤保障类货物、服务和基建、修缮、绿化等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五十五条 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程序: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发起验收申请;
(二)项目单位成立商务验收小组,自接收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的同时逐台开展商务验收工作。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技术验收小组;
(三)业务管理部门成立技术验收小组,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考核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考核验收;
(二)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履约考核验收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填写《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服务类)》,并连同相关验收资料交采购与招标中心统一归档;单位自行采购服务类项目履约考核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按规定自行保存;
(三)项目单位持《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服务类)》盖章件、资产登记单(如有)、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合同支付。
第五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程序:
(一)新建工程类项目的验收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改(扩)建、维修、绿化工程的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自检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使用单位初验。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初验,重点是提出需要完善整改的问题,书面列出问题清单,并限期整改到位。初验合格后提交总务部竣工验收;
3.总务部组织竣工验收。总务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初验整改结束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及使用单位、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组。对于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得出验收结论。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施工规范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若验收合格,则不需复验;
4.复验。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组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申请复验,总务部再次组成验收组,开展二次验收。若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施工单位继续整改,需要组织第三次及其以后验收的,施工单位须承担相关的验收专家组费用。
第五十八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成员组成要求:
(一)通用货物类、服务类、常规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可组织校内有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或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二)重大基建项目、大型或复杂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以及特种设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三)验收专家可从学校采购综合专家库或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等专家库中抽取;
(四)验收专家抽取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合同支付手续。
(一)货物类项目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登记,并持资产登记单、验收报告、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合同支付手续。
(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考核,考核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
(三)工程类项目由总务部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严禁超工程进度付款。
第六十条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项目,应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学校验收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验收。自行组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十二条 社会第三方可以申请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社会第三方参与履约验收须履行审批手续。
(一)社会第三方应在学校组成履约验收小组前向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履约验收计划进行审核;
(三)采购与招标中心将审核意见通知社会第三方、项目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社会第三方参与履约验收工作,履行社会监督责任。
第六十三条 社会第三方参与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须服从履约验收小组工作安排,不得扰乱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一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六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应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及时在政府采购系统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类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与招标中心应及时在学校采购招标网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二章 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质疑、投诉,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对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疑问或质疑的向学校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投诉的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
(二)对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质疑的向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投诉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及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十九条 供应商对答复有异议的,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可投诉至上级主管部门,或举报至有关监督部门;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可投诉至学校有关监督部门。
第七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会同项目单位、业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一)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需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与投诉必须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第七十二条 项目采购的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七十四条 采购档案应及时存档。
(一)代理机构应在采购项目结束30天内向采购与招标中心移交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与招标中心移交验收资料(或考核结果材料),其中:货物类项目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移交验收资料,服务类项目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移交考核结果材料。工程类项目,由总务部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向采购与招标中心移交验收材料。
(三)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及时整理采购档案,按年进行归档。
(四)采购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及时归档采购材料,在调动、退休、辞职时暂未归档的采购档案,应与接替工作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十五条 采购档案实行分类存档。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存档;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项目单位负责存档保管,采购与招标中心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
第七十六条 采购档案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至少保存15年;学校统一采购档案保存10年;单位自行采购档案保存5年。
第十四章 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全过程接受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强化采购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申请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未编制采购预算擅自采购,因急需经批准的除外;
(二)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三)严禁违反程序暗箱操作;
(四)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五)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
(六)严禁任何个人明示或暗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物资质量;
(七)严禁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八十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规避“应编尽编,编全编细”原则,擅自自行采购的,或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
(二)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或擅自改变原批准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的;
(三)拒绝监督,或采购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招标活动,使采购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吃请、娱乐和旅游的;
(六)进行暗箱操纵,干预、引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的;
(七)向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招标信息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验收职责,放任采购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九)与供应商勾结,私自更换中标(成交)产品的;
(十)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投标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
(三)其他应该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各综合试验站工程类、服务类项目按属地化原则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属地实施采购,货物类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八十三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学校公开遴选,按合同约定承担学校委托采购任务的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与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无利害关系;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或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第八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非政府采购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字〔2022〕7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