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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27日 16:39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科字〔20207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0727


安徽农业大学实验材料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材料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入库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系统内各家供应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参与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材料,是指与实验有关的各类实验试剂、试验材料和实验气体等耗材。

第三条 经入库备案,与实验有关的低值(单台(套)原值不超过1000元)仪器设备,器械、各种材料制品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等,可在本系统进行销售,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注册的所有供应商。

第二章 供应商的遴选

第五条 供应商入库申请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若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近一年内的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六)特殊资格要求:经营化学品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易制爆化学品备案证》等。

第六条 供应商入库申请材料:

(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徽农业大学实验耗材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二)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三)近三个月完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四)单位简介(包括经营范围、规模、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主要业绩等相关情况)及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商情况介绍;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

(六)资质证明、行业许可证和其他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生产商自主品牌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或区域代理商的经销商授权书等;

(八)提供近一年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九)近一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的声明;

(十)特殊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如有)。

第七条 具备入库申请资格的供应商可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学校定期遴选、批准后,方可注册入库。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在库供应商享有在系统内按相关规则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同时依法享有质疑、投诉等权利。

第九条 在库供应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得销售营业许可和备案范围之外的货物,不得从事与系统内交易无关的行为。

第十条 在库供应商必须做好系统内的订单管理,不得因为采购金额小而拒单。

第十一条 在库供应商必须做好系统内订单的供货管理,严格按照订单信息按时按质按量供货上门。如因供货产品质量问题、运输存储不当造成破损、配送货物错误等,供应商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入库货物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货物实行备案制。在库供应商应先将营业许可范围内的拟入库货物相关信息向系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货物方可入库。入库货物必须标注关键信息,包括名称、货号、规格、品牌、价格、产地、包装情况、实物图片以及供货周期等,产品信息不全不得上架。如因产品信息不全造成订单与到货产品不一致的,必须无条件退换货,造成的交易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四条 严禁在采购人下单后变动价格。确因市场经济波动影响价格的,必须在完成已下的订单供应后,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章 供应商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在库供应商要严格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范围和在我校备案货物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确保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服务周到、及时。

第十六条 在库供应商因出现供货产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问题,受到系统内采购人3次以上(含3次)投诉并经系统管理部门核实的,一年内不得在系统内经营。

第十七条 在库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禁止一至三年在系统内开展经营: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上架销售未经备案的货物的;

(三)订单确定后不供货的。

第十八条 在库供应商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将列入系统供应商黑名单,禁止在我校所有销售活动:

(一)提供伪劣假冒产品,虚假发票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其他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入库供应商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对综合排名前5%的授予“优秀供应商”称号,排名末位3%的淘汰出库。被淘汰出库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因素包括在系统内的实际销售业绩(包括但不限于成交量、成交金额等)、系统上架货物的信息维护、售后服务以及用户服务评价等。综合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实际销售业绩40分,系统货物信息维护20分,用户服务评价40分,共计100分。同时,实行负面问题扣减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供应商不得在我校开展线下销售行为:

1.所有注册入库的供应商;

2.非注册入库的供应商(经批准的首次销售行为除外);

3.经遴选符合入库条件但不及时入库的供应商;

4.遴选入库后自行退库的供应商;

5.经考核淘汰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2020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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