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处室文件
国资函(2019)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补充规定的函
实业公司:
《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下发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所有公有房产面向社会非自然人出租,学校职工、下属企业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合同工、临时聘用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承租和经营。”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和2019年5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对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自即日起,凡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一律面向社会非自然人出租,学校职工(含离退休)、学校下属企业(包括实业公司)职工以及学校范围内各种形式的合同工、临时聘用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承租和经营。
安徽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