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党字〔2022〕6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
2022年2月8日
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切实履行学校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安徽农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的权益。
第四条 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产经营公司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资产经营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学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效益目标管理为核心管理资产经营公司,促进资产经营公司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接受和配合学校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是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决策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监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执行学校作出的决议,对学校负责。
第七条 校国资处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督促资产经营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和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五)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是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资产经营公司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法经营与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二)加强对下属公司或控参股公司的管理,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上交国有资产收益;
(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考核下属公司或控参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
(四)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校国资委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其中,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还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前报学校核准备案。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撤销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提出申请,经校国资处报校国资委审核、学校同意:
1.公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2.公司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公司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公司提出申请,经校国资处报校国资委审核、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公司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公司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国资处负责组织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资处报学校决定,应当进行评估;转让产权后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公司国有产权不得转让;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学校决定或者批准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公司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国有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认定由校国资处进行审核和报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内部决策审议;
(二)公司提交资产损失认定申请报告;
(三)公司清产核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
(四)校国资处报校国资委审核、检查,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公司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应当按年度定期向校国资处、校财务处和校审计处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依法对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中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者的选择
第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建议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学校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公司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对公司管理者的奖惩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中校方派出的管理者的考核由资产经营公司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监督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中校方派出的管理者,在企业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