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房产管理 > 正文

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

2024年04月23日 11:12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国资发〔20243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通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业经202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

202443




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房产的出租出借行为,实现公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公有房产出租主要指校园周边门面房和校内服务于学生生活保障的超市、理发店等用房;公有住房(包括人才公寓周转房)的出租使用另行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过程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应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出租出借批复文件是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的依据。

第五条 学校所有公有房产面向社会非自然人出租,学校职工、各种形式的合同工、下属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承租和经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所有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日常管理,其他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出租出借学校公有房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有房产的产权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公有房产出租出借行为。

(四)负责学校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有房产出租出借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出租出借。

(二)负责代表学校签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合同,负责“安徽农业大学租赁合同专用章”管理。

(三)负责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全过程管理和台账管理工作。

(四)负责租金收取,及时缴入学校指定账户,并做好租金台账管理。

(五)负责承租(借)方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的水电费收缴工作。

(七)负责完成学校交办公有房出租出借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租金汇缴工作。

第十条 总务部负责出租出借公有房产的水电保障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出租出借公有房产公共安全和消防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公有房产的出租

第十二条 学校公有房产出租不设免装修(潢)期,出租到期前3个月准备相关审报材料报批。

第十三条 出租程序与审批权限。

(一)出租房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出租期限在3年以上的,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相关出租材料(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出租公有房产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出租。

(二)出租房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相关出租材料(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批复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出租。

(三)报批材料:

1.拟出租公有房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公有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需说明理由)及出租底价等。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拟出租公有房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如记帐凭证、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学校同意公有房产出租的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5.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 公有房产出租原则上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租底价。

第四章 公有房产的出借

第十五条 学校公有房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借。

第十六条 出借程序与审批权限。

(一)出借房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相关出借材料(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同意出借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出借房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相关出借材料(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批复后,履行出借手续。

(三)报批材料:

1.拟出借公有房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借公有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借对象、用途、出借期限等。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拟出借公有房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如记帐凭证、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学校同意公有房产出借的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5.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如有偿出借公有房产,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借底价。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与承租(借)方签订《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及出租出借相关补充合同,负责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管理。

(一)公有房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于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7年。

出租房产到期需要继续出租的,应提前组织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到期不再继续出租的,确定新的用途,并于合同到期30日内向省财政厅说明停租原因。

(二)公有房产出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后需继续出借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与存档。

(一)签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后,通过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财政厅审核、备案、按期收缴房租。

(二)公有房产出租期间,若需变更出租合同,应该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公有房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公有房产出租出借档案资料等应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约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出租房产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履约过程管理。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产出租出借收入由财务处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产出租出借收入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匿、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预算经费,用于公有出租房产的物业管理、小额维修、办公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七章 承租(借)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承租(借)方的管理,要求其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公平、合理、合法经营。

第二十六条 承租(借)方在承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解除合同等,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一)擅自变更房产使用性质和用途的,擅自将承租(借)房产转租()、分租的。

(二)未能按时足额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且拒不整改的。

(三)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影响校园环境、影响师生工作生活和学习,且拒不整改的。

(四)利用承租(借)房产违法从事违法活动,或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

(五)不履行防火责任、治安责任、门前三包责任等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拒不整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业公司管理的房产在实业公司注销过渡期间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完成注销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公有房产出租管理规定》(校行字〔201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安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49日印




下一条:关于我校教职工第六批次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