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3]491号)规定,工作人员配置办公设备使用如下标准。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项目 |
实物量标准 |
价格上限标准(单位:元/台) |
使用年限标准 |
台式电脑 |
1台/人(涉密电脑等经批准另行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
4000 |
5年 |
笔记本电脑 |
1台/厅级岗位;其他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5000 |
5年 |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A3 |
1台/内设机构 |
单位根据需要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A3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 |
6500 |
5年 |
A4 |
1台/厅级岗位;其他1台/办公室(或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 |
1500 |
5年 |
其他:票据打印机 |
按需要配备 |
|
2500 |
5年 |
中高速复印机 |
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
15000 |
5年或复印30万张 |
传真机 |
1台/厅级岗位;其他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 |
2000 |
5年 |
投影仪 |
按需要配备 |
|
10000 |
5年 |
扫描仪 |
按需要配备 |
每个内设机构不超过1台 |
2000 |
5年 |
数码相机 |
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
3000 |
5年 |
电视机 |
按需要配备 |
|
5000 |
5年 |
碎纸机 |
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800 |
5年 |
空调 |
分体 |
按需要配备,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 |
2800 |
8年 |
柜式 |
6000 |
8年 |
备注:1. 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配置科研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受本标准限制。
二、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项目 |
实物量标准 |
价格上限标准(元/台、套、件、把) |
使用年限 标准 |
办公桌椅 |
1套/人 |
厅级:3500 |
长期使用 |
处级:2500 |
科级及以下:2000 |
沙发(含茶几) |
1组/厅级办公室(包括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 |
厅级:3500 |
长期使用 |
1组/处级办公室(包括2个单人沙发、1个小茶几) |
处级:2000 |
桌前椅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
300 |
长期使用 |
书柜 |
2组/办公室 |
1200 |
长期使用 |
文件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1000 |
长期使用 |
保密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1600 |
长期使用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800 |
长期使用 |
会议桌 |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
400/平方米 |
长期使用 |
会议椅 |
按需要配备 |
400 |
长期使用 |
备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