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行字〔2022〕7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2年5月3日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采购工作内控机制,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促进学校采购廉政建设,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原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有装修、拆除、修缮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采购预算管理机制。经财务处、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安排、学校研究同意和上级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管理、分配学校有关业务和经费的部门,包括信息化办公室、人事处、发规处、教务处、科技处、基建处等。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建设项目使用、占有或受益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人是学校;对于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是指二级单位。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讲求实效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与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业务归口、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组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内控管理体系和相关政策;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的重大质疑投诉问题;
(五)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省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订校内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需求复审工作;
(三)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校内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活动;
(六)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
(七)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八)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报批(备案)及办理海关免税事宜,监管进口免税产品的合法使用;
(九)根据学校授权,审核、会签采购合同,负责采购资产的登记监管;
(十)配合财务处做好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
(十一)负责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和采购招标网的建设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
(二)负责项目资金管理、采购资金支付及预算执行管理;
(三)配合采购与招标中心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或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与招标中心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处主要职责。基建处除落实本办法第十条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修缮(不包括零星维修)项目采购预算的编制;
(二)审核各类基建工程、修缮(不包括零星维修)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合同条款以及验收标准的编制(含委托编制)工作;
(三)指导项目单位监管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组织工程、修缮(不包括零星维修)项目竣(完)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项目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与招标中心完成采购工作;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采购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登记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六)负责本单位进口免税产品的合法使用;
(七)负责委派符合条件的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项目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六条 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完整和明确。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包括不少于以下七项内容:
(一)采购品目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品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品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品目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品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品目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品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工程及修缮项目按其规范进行编制和申报。
第十八条 编写采购需求不得以特殊需求、工作需要为由,变相地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变相地采购高档货物或服务、进行暗箱或违规操作,以及有意逃避采购监管。
第十九条 学校组建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小组,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采购监督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含网上商城)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能组织实施的,交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除网上商城采购外,委托省集采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网上商城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指定为网上商城的货物,通过徽采商城采购。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未达到金额标准的,或列入学校统一采购目录的,或未列入学校统一采购目录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统一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非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学校有关采购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
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但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及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和学校自行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基本程序,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自行采购方式。学校自行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比选、邀请比价、网上竞价、网络平台采购、商场(超市)采购,以及经学校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邀请比选。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对商务、技术、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标准和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征集或邀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邀请比选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非依法必招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修缮)项目。
第三十一条 邀请比价。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征集或邀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邀请比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技术、服务等要求完整、明确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第三十二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学校网上竞价平台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采购人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电子化采购形式。参加竞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两家。网上竞价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竞价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三条 网络平台采购。是指从学校认可的网上商城进行的采购,包括:
徽采商城、京东商城、淘宝网(含天猫)、当当网、亚马逊、苏宁易购、国美在线、百大易购,以及经学校同意的其他网络销售平台。
网络平台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规格、标准统一、价格明确(明码标价)的货物。
第三十四条 商场(超市)采购。是指从包括商场、超市等实体店处以非合同方式直接购买的行为。
商场(超市)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规格、标准统一、价格明确(明码标价)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 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或选择学校自行采购方式。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与招标中心于申报采购计划前1个月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与招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
(三)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安排徽采商城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四)采购与招标中心通知项目单位安排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五)项目单位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确认并会签采购合同,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六)项目单位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安装和调试,开展项目商务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功能验收,无业务管理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功能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形成资产登记入账,打印资产登记单;
(八)项目单位持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发票等到财务处履行合同支付程序。
(九)采购与招标中心对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徽采商城采购程序
(一)采购与招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
(二)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安排徽采商城采购;
(三)项目单位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确认并会签采购合同,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四)项目单位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安装和调试,自行组织项目商务和功能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形成资产登记入账,打印资产登记单;
(六)项目单位持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发票等到财务处履行合同支付程序。
(七)采购与招标中心对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政府分散采购程序
(一)采购与招标中心于申报采购计划前1个月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与招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申报采购计划;
(三)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与招标中心通知项目单位安排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五)项目单位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确认并会签采购合同,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六)项目单位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安装和调试,开展项目商务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功能验收,无业务管理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功能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形成资产登记入账,打印资产登记单;
(八)项目单位持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发票等到财务处履行合同支付程序。
(九)采购与招标中心对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统一采购程序
(一)采购与招标中心根据非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二)根据采购方式安排徽采商城、网上竞价、委托代理机构或学校组织采购;
(三)采购与招标中心通知项目单位安排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
(四)项目单位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确认并会签采购合同,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五)项目单位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安装和调试,组织项目商务和功能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单位对项目形成资产登记入账,打印资产登记单;
(七)项目单位持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发票等到财务处履行合同支付程序。
(八)采购与招标中心对采购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程序
校内各单位开展自行采购,按学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文本
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学校统一编制的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拟订采购合同。自行拟订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报酬、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集中采购、徽采商城采购、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负责商定、确定和会签,采购与招标中心会签采购合同,并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单位负责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后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
项目单位应承担合同履约的主体责任,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安装、调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因继续履行将损害学校利益的,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备案、归档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各类采购合同应随采购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管,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资料至少保存15年,非政府采购项目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文件资料保存10年,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由项目单位自行保存5年。
第八章 履约验收与支付
第四十五条 加强验收工作是合同全面履行的关键。项目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3-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的整体商务验收和功能验收。验收应按《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通用货物或服务项目可组织学校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工程项目、大型或复杂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特种设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验收专家可从学校评审与验收专家名册或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中选择。
第四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资产登记单、验收报告、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合同支付手续。
物业、保安等公共服务类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开展月(季度)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
工程、修缮类项目,由基建处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严禁超工程进度付款。
第四十八条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第四十九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根据学校有关验收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验收,并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章 采购意向与采购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意向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中心不得晚于采购计划申报前30日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或涉密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五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中心应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及时在政府采购系统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十四条 各类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与招标中心应及时在学校采购招标网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全过程接受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强化采购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申请、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未编制采购预算擅自采购,因急需经批准的除外;
(二)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三)严禁违反程序暗箱操作;
(四)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五)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
(六)严禁任何个人明示或暗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物资质量;
(七)严禁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五十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规避“应编尽编,编全编细”原则,擅自自行采购的,或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
(二)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或擅自改变原批准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的;
(三)拒绝监督,或采购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招标活动,使采购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吃请、娱乐和旅游的;
(六)进行暗箱操纵,干预、引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的;
(七)向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招标信息的;
(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验收职责,放任采购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九)与供应商勾结,私自更换中标(成交)产品的;
(十)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与答复、投诉与处理,按照项目性质分别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学校通过邀请比选方式定期公开遴选,按合同约定承担学校委托采购任务的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熟悉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与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无利害关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或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第六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政府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20〕11号)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